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郭婷) 7月19日,浙江省药监局发布《浙江省化妆品经营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包括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信用评价信息有效期及修复、异议信息处理等6部分内容,征求意见截至8月18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化妆品经营者的首次信用信息归集,由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地方实际,结合化妆品经营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开展,对照各类化妆品经营者分级检查评分表内容归集信用信息,采用“检查一家,归集一家,评定一家,逐步覆盖”的模式进行信用信息归集评价。
征求意见稿提出,化妆品经营者信用评价总分为1000分,从主体资质、产品合法、渠道来源、广告宣传、销售售后、公共信用6个维度进行判定。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等级的划分以经营管理是否规范为基础;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情节轻重为重要标准;诚信自律情况为辅助标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药品监管部门日常监管重点、监管方式、监管频次和产品抽检频次的依据,不同信用等级采取分级分类监管措施。化妆品经营者信用评价结果还将推送至“浙企信用在线”,共享至省“互联网+监管”平台,供相关职能部门在监管中关联应用、开展联合奖惩。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化妆品经营者信用评价实施动态管理,信用评价信息设置有效期。其中,减分项扣分的有效期为2年(相关部门规定失信惩戒期限的从其规定),其余信用评价信息、企业公共信息根据实际得分实时更新。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修复”的原则实施信用修复,因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良信息认定满12个月的,化妆品经营者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药监部门提出信用信息修复申请,经核实符合“行政处理决定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相关缺陷和问题整改到位,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未因同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行政处罚”条件的,同意其信用信息修复。 此外,化妆品经营者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评价决定的药监部门提出异议申请。作出评价决定的药监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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